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执1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环宇博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工业园创业中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3434555U。
法定代表人:闫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00733881183P,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47号市政府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跃文,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在中国建设银行41×××0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4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志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