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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4565号
原告:马慧明,女,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丁雪清,女,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姚嘉,男,汉族,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第三人:深圳市中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李灿国。
第三人: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5层2502A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第三人:深圳市融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003号。
法定代表人:柯雅俊。
第三人:丁金枝,女,汉族,195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第三人:柯雅俊,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深圳大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柯雅俊。
原告马慧明与被告丁雪清、第三人姚嘉、深圳市中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川投资有限公司、丁金枝、柯雅俊、深圳大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慧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慧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琪玮
人民陪审员  区彩华
人民陪审员  孙弋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仿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