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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3民初604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4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小东 审判员 田晓勇 审判员 郑淑珍
书记员 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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