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03民初524号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权
人民陪审员 姚邦齐
人民陪审员 鲁仕奎
书 记 员 刘谕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