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称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祥麟门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上诉人四川港航东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代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