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亭民初字第377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周洪洋,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夏咸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华,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申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9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葛乃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正华,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城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院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勇,后勤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钱,男。
委托代理人尹恒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家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申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人民医院、徐正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0元,依法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福庆
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
人民陪审员 刘 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