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91执1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53126117,住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855685306,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99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工程余款651787.12元、逾期利息1415324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651787.1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50元,减半收取11725元,由原告盐城市盐菱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45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1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查询的银行帐户存款,己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进行了轮侯冻结。
3、2020年5月15日,本院承办人员到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同日,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盐城市城南高新区××街道××、××路东侧的土地,但该土地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抵押,并由盐城市盐都区法院首封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本院的轮侯查封。
4、2020年5月18日,本院承办人到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盐城市盐南××新区新都街道新丰社区华邦西厦17楼1709室查找被执行人,但该住所己无被执行人经营,其门上有其他法院张贴的法律文书的痕迹。
5、2020年5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登记为限制高消费人。
6、法院承办人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联系,要求其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其一直讲被执行人由于资金链断了,所有帐户己被多家法院查封,己实际不再经营,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7、2020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8、2020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将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终本谈话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述在2020年1月24日(大年三十)被执行人的甲方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管委会支付其工程款150万元,尚欠66711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