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2542号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阿西村(海东市乐都鑫丰铁合金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211JXL(1-1)。
负责人:山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路桥花苑路祥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389730605。
法定代表人:谢利达。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吉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记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