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03民初2718号
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路桥花苑路祥居。
法定代表人:谢利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凯,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
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8734.23元(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为258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为12867.56元,顺延照计);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整,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逾期归还按月息2%计息。后被告未如约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元,出具了借条:“今向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捌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如逾期归还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还款日至。如中途增加材料订单,可从中抵扣。本借款直接转至农行济宁XX县支行6228461338015728XXX姜代群”。同年3月25日,原告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将借款80000元分两笔转入被告指定的姜代群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华融湘江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月利率为2%,且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息,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8734.23元(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为258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1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为12867.56元,顺延照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8734.23元(此利息已算至2021年8月31日,顺延按年利率15.4%照计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34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喜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