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338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判 决 书
(2019)湘0502民初2338号

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路桥花苑。

法定代表人:谢利达,系该公司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程,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4栋2604房。

法定代表人:柳维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苗族。

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与被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鹏程,被告***,被告湘邦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德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美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2,966.55元。其中整改修复费用337,058.13元(含拆除路面重新施工建设透水砖路面、重新施工建设透水混凝土路面等)、因两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该项目超期完工、验收,造成损失465,908.42元(含超期完工验收的日常养护费、管理人员工资等)。2、由两被告承担工程质量鉴定费及质量修复造价评估费用共计1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湘邦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美源公司与***签订的《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被告***不具备承包资质,该合同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2、2018年7月17日,美源公司出具了《项目工程完工确认书》,依照合同约定,美源公司应于2018年8月18日前验收,否则视为合格,且涉案工程经贵院(2019)湘05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合格工程。3、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鉴定问题。首先,新宁检测公司的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法,该鉴定是美源公司私下委托检测且结论没有区分是施工所用材料问题或施工工艺问题等,该工程合同虽约定包工包料,但实际施工材料均系美源公司采购,另一方面贵院在(2019)湘0502民初830号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摇号确定的广东省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结论是不支持也不予检测;4、本案涉案工程结算价格为225,800元,而原告申请昊坤公司鉴定涉案工程质量修复资金及相关损失竟然需要802,966.55元。5、涉案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间自验收之日算起1年,湘邦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完工,依照合同约定,美源公司应于2018年8月18日前验收,而美源公司现在起诉已超过涉案工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

被告***答辩要点:***与美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精神,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湘邦公司的意见相同。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美源公司承包邵阳烟草公司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在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B-01#地块,工程范围包括山体配套区、办公区、物流区的景观绿化工程、铺装、景观亭及休息座椅、景观给排水及照明电气预埋等。美源公司的项目经理为王得科。2018年6月8日,美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园内广场、人行道”分包给***,双方(美源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了《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二广场和休闲山头的绕行人行道路面一般素色透水路面,后做油漆保护层;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估为240,000元;工程验收:乙方在对已完工项目自检合格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甲方马上组织验收,30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合格。合同签订后,美源公司支付了***72,000元。2018年6月20日,***将其承包的该项工程转包给湘邦公司,双方签订了《***与湘邦公司关于邵阳市烟草物流园透水路面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湘邦公司按照***与美源公司关于邵阳市烟草物流园的《透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施工;二、湘邦公司实行包工包料。甲方预付30%工程款,材料按时按质进场施工,后续工程款《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直至工程完工,三、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确认完工,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甲方确认完工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若未按时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四、按合同《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在确认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结算最后工程款,若有拖欠按息计算……”

合同签订后,湘邦公司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7月17日完工。2018年7月17日,美源公司项目经理王得科与***签订了《项目工程完工确认书》。***请求美源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但美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没有及时验收。后湘邦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美源公司支付工程款,而美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透水水泥路进行质量鉴定。后本院委托的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其无相关透水水泥混凝土检测资质为由作退案处理。2019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9)湘05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42,51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后美源公司不服该判决,已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美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湘邦公司赔偿,故酿成此案。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由于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湘邦公司均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美源公司与***签订的《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及***、湘邦公司签订的《***与湘邦公司关于邵阳市烟草物流园透水路面工程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美源公司提交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景观绿化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报告》和《关于烟草物流项目透水混凝土改造预算编制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二、美源公司要求***、湘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2,966.55元是否应予支持。

一、美源公司提交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景观绿化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报告》和《关于烟草物流项目透水混凝土改造预算编制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1、从委托检测(预算)的程序方面,美源公司提请本院对涉案工程质量做司法鉴定,在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而退回鉴定后,美源公司委托新宁检测公司进行质量检测,以及委托昊坤工程咨询公司进行编制预算报告时,未经***和湘邦公司同意,***、湘邦公司亦均未在场,该两份报告均属自行检测和预算,程序不合法。2、从两份报告的内容来看,关于《邵阳市烟草物流园景观绿化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报告》,新宁检测公司仅对涉案工程现场透水混凝土的6个点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分析评价结果为“六个样品中有一处没有完整性芯样,属散状,其余都有固定的芯样图形,芯样厚度达到检测条件占总检测量的83.3%;由于部分芯样不完整,无法加工成抗压试件,芯样抗压强度达到检测条件的占总检测量的50%,三个芯样经加工抗压,强度达不到设计C20强度要求。”新宁检测公司并未作出检测结论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整改,而必须通过全部拆除重做的方式来修复。在无任何权威鉴定机构的结论要求涉案工程必须拆除重做的前提下,昊坤公司出具的《关于烟草物流项目透水混凝土改造预算编制报告》预算编制项目内容为:“拆除路面、重做透水砖路面、重做透水混凝土路面,超期完工验收日常养护费(六个月)、超期完工验收管理人员工资”。其中重做透水砖路面超出了美源公司分包给***的工程内容,超期完工验收日常养护费(六个月)主要为园林绿地的人工浇灌和日常养护,与涉案透水混凝土工程无关联性。故两份报告无论是委托程序还是内容均不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美源公司主张***、湘邦公司支付其工程质量检测费、预算编制费14,000元,应不予支持。

二、美源公司要求***、湘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2,966.55元是否应予支持。1、关于涉案工程修复费用337,058.13元(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实际修复费用为328,571.52元)。从修复方式方面,美源公司提交的烟草公司物流园建设项目部向其发出的整改函以及其向***发出的质量维修函均显示,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是透水混凝土路面颗粒物有较多脱落现象以及路面油漆多处大面积脱落。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关于***出具的工地整改方案主要内容为:“1、清理场地,符合工地整改要求。2、天气达到施工要求,整改所需材料、人员入场整改。3、工地表面部分漆面脱落,清理好场地,我方重新补喷漆面,达到检验效果,即完成工地整改方案。”美源公司在未提供权威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意见的前提下,选择全部拆除重做的方式来修复涉案工程,属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从修复过程方面,美源公司与无建设企业施工资质的邵阳丰豪苗木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工程修复合同,除了拆除和重做透水混凝土外,还增加了办公区透水砖铺贴355平方米,已超出美源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并非单纯的修复涉案工程。美源公司对涉案工程修复时***、湘邦公司均未到场,美源公司既未提供完整的拆除重做前的现场照片,亦未提供拆除重做时及重做完工后的相关照片以及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机械出租方付款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院认为对美源公司要求***、湘邦公司赔偿涉案工程修复费用337,058.13元应不予支持。2、关于超期完工验收的日常养护费、管理人员工资465,908.42元(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超期完工验收的日常养护费、管理人员工资实际为418,054元)。从《编制预算报告》的明细表及美源公司实际提交的日常养护、管理人员工资支出证据来看,日常养护主要集中于园林绿地、人工浇灌的日常养护,而管理人员(包含项目经理、资料员、施工员)的工资支出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而美源公司提交的修复涉案工程的施工和材料采购合同均签订于2019年8月,美源公司未能提交涉案工程修复与园林绿地、人工浇灌的日常养护以及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管理人员工资支出之间存在关联,故本院认为该部分超期完工验收的日常养护费、管理人员工资465,908.42元与本案涉案工程的修复无关,应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全案,虽然美源公司未提供涉案工程必须用拆除重做的方式修复的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但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考虑本案涉案工程实际工程款总额为225,800元,本院酌情认定***、湘邦公司赔偿美源公司工程整改修复费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整改修复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84元,由原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9元,被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立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