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02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利达,该公司总经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终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倪宏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郑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