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503民初2646号
原告:湖南联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双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源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联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联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湖南联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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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