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502民初830号
原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岳麓大道311号金麓商务广场4栋2604房。
法定代表人:*维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会,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
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路桥花卉路祥居。
法定代表人:*利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邦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2510元(第二笔工程款86060元,第三笔工程款56450元),并承担逾期工程价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合同本是我与美源公司签订的。本来预付款是要付齐我才入场,但美源公司只付了2万元。我本来是不同意进场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才找了湘邦公司进行施工,湘邦公司进场后,过了大约三个星期左右,美源公司才把预付款付齐,我把第一笔工程款支付给湘邦化工后,第二笔款美源公司没有支付给我,我就没有把钱支付给湘邦化工。第三笔款也没有支付。这个工程款我是认可的。
被告美源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中美源与湘邦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与美源公司没有利益关系。根据合同相对应原则,湘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本案原告作为施工方,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工程质量的标准,为此造成严重损失,因此美源公司要求原告湘邦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赔偿802296.5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美源公司承包了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邵阳烟草公司)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在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B-01#地块,工程范围包括山体配套区、办公区、物流区的景观绿化工程、铺装、景观亭及休息座椅、景观给排水及照明电气预埋等。美源公司的项目经理为***。
2018年6月8日,美源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园内广场、人行道”分包给***,双方(美源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了《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估为24万元;付款方式为:乙方进场,甲方预付工程总造价30%,即72000元,工程完工时按实际面积结算付款至70%,工程完工后甲方向业主方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实际验收面积结算付款至95%。甲方使用一年后无质理问题,付余下的5%质保金;工期为21天,自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程质量执行准:按《透水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2009)相关标准施工及验收;工程验收:乙方在对已完工项目自检合格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甲方马上组织验收,30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合格。合同签订后,***进场,美源公司支付了***72000元。
2018年6月20日,***将其承包的该项工程转包给湘邦公司,双方签订了《***与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邵阳市烟草物流园透水路面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湘邦公司按照***与美源公司关于邵阳市烟草物流园的《透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内容施工;二、湘邦公司实行包工包料。甲方预付30%工程款,材料按时按质进场施工,后续工程款按《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直至工程完工。三、工程完工后由甲方确认完工,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甲方确认完工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若未按时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四、按合同《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在确认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结算最后工程款,若有拖欠按息计算……”。
合同签订后,湘邦公司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7月17日完工。2018年7月17日,美源公司项目经理***与***签订了《项目工程完工确认书》,内容为“项目名称:邵阳市烟草物流园透水混凝土工程,项目完工情况:透水混凝土施工完成总面积为2760平方米,其中山体步道及休闲广场面积为1000平方米,三个办公楼前坪总面积为1760平方米。工程款总额:225800元(1000平方米×85元+1760平方米×80元)。已支付工程预付款:72000元。第二笔工程款应支付:86060元(225800元×70%-72000元)。”***请求美源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但美源公司没有及时验收,至2019年9月份,美源公司发现该工程有质理问题,不予支付余下工程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以下争议:一、本案原告湘邦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二、被告***、美源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
一、关于本案原告湘邦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美源公司认为,其只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与湘邦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湘邦公司向其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湘邦公司认为,其虽未与美源公司直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与***签订了合同,工程实际由其完成,有权向美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美源公司将其承包的邵阳烟草公司的物流园景观绿化工程中的“邵阳市烟草物流园园内广场、人行道工程”分包给了***,***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湘邦公司,工程由湘邦公司施工完成,因此,湘邦公司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湘邦公司可以起诉美源公司,其原告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美源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湘邦公司认为,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施工并由***提请美源公司验收,但美源凯公司未按《透水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验收,根据该合同约定,30天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工程合格,因此,***、美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并美源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美源公司严重损失,要求湘邦公司赔偿损失。本院认为,美源公司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湘邦公司赔偿损失802296.5元,构成独立的诉,应当通过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但美源公司并款行其权利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审查,可另行主张权利。湘邦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并提请美源公司验收,但美源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根据美源公司与***之间的合同、***与湘邦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美源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故***与美源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对于工程款金额,根据美源公司与***之间《项目工程完工确认书》,工程款总额为225800元,美源公司与***应支付95%,即214510元,扣减美源公司已支付的72000元,美源公司与***尚应支付142510元。对于湘邦公司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规定,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长沙湘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4251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湖南美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