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102民初58号
原告:安平县方通网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安平县工业园**区(经四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彦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豆,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路桂花岗**街**号大院**号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慈。
原告安平县方通网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方通网业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7262元,由原告安平县方通网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俊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