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定白沟吉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富民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于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鸭山市黑龙双锅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双锅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吉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忠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黑龙双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安装款32.6763万元;二、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安装款违约金暂计算到2019年9月15日10.32万元,至给付完之日止;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了锅炉安装合同,项目名称70MW锅炉安装工程,所安装产品名称70MW锅炉,规格型号DHL70-1.6/130/70-AⅡ1台。合同对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今尚欠安装款32.6763万元及截至2019年9月15日违约金10.32万元。
被告吉忠热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权未予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黑龙江省××山区,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保定白沟吉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吉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