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84民初222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白沟吉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白沟镇富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震,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与保定白沟吉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负担。
审 判 员 贾 建 东
人民陪审员 王 铁
人民陪审员 王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