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859号
原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357号4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富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单身宿舍院内。
原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富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