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89号
原告:北京澳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京周公路北化工轻工分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357号4幢1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5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北京澳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电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澳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澳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