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375号
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沂山路2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义朝。
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洪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