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7511号
原告:李娟,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雁,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李新,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女,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1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刘义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国,员工。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林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林屯村。
法定代表人:潘朝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新,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法定代表人:马清文,镇长。
原告李娟、李雁、李新、***与被告北京兴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林屯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李娟、李雁、李新、***于202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李雁、李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娟、李雁、李新、***撤诉。
审 判 员 原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徐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