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强雕塑有限公司

长沙建强雕塑有限公司与柳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建强雕塑有限公司与柳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9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益赫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建强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学士村麻石塘组陈建林住宅旁。
法定代表人何建强。
被执行人柳树,男。
本院在执行长沙建强雕塑有限公司与柳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戬
审 判 员  谭环栋
审 判 员  张 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