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288号
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1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经营者:戚广明,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长安大道东段19号。
法定代表人:乔新光,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闯,该局法制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少峰,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6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才,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佳维斯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与被告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城翔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常州佳维斯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邮市九天照明器材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曹金叶
人民陪审员  王 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安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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