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大全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休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鄂电大全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73号
原告:杭州休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北鄂电大全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休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鄂电大全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休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休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杭州休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