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44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欣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爱国,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欣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