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686号
原告:康盛变压器(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华兴路与裕兴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盛变压器(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盛变压器(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盛变压器(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康盛变压器(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