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423号
原告:镇江市海港箱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市海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海港箱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海港箱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镇江市海港箱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