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221号
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7835387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50970P,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6号楼新世纪商务中心2号标准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