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欣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440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欣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欣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万威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扬州欣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