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4949号
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连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维客集团崂山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