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7民初1947号
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闫远征,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广饶县。
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远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后,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