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保842号
申请人:扬州迈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长红,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宗明,董事长。
原告扬州迈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天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迈德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科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