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126号
申请人: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南首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厂长。
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与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元由申请人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