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51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南首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厂长。
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1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鲁0303民初512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睿鑫保温材料厂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寇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