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700号
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北路131号3层D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2233U。
法定代表人:荒木大助,董事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4186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淄***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37410.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4月3日淄***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37410.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7元,由申请人富士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