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3民初2277号
原告:肖海涛,男,生于1968年8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花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09701F。
法定代表人:谭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军,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男,生于1962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肖海涛与被告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谭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因被告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肖海涛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肖海涛负担。
审判长胡克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袁伟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