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3民初2260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花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09701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男,生于1962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因被告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