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27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住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05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支付湖北腾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72369元及2021年7月22日起支付迟延利息;本案诉讼费2433元、执行费3986元。本案与(2021)鄂0527执791号并案执行时,双方协商在(2021)鄂0527执791号案中用酒抵偿应付款66678元,本案应执行款项没有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网络资金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