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div>
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武,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后,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鲁13民辖终1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6月22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端政、吴光友,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蔡红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12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为8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未被告承担两万立方米/日,沼气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同时约定该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费为28万元,该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并投产,被告至今尚有112000元技术服务费未支付。被告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2016年进行清算,原告作为债权人并未收到任何通知,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全资股东,在被告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上述技术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债权关系明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予支持。
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旭日环保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担二万立方米/日沼气项目设计全套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竣工投产后,原告实行免费售后服务,时间为一年。同时约定该工程项目的技术服务费为28万元。预付2.8万元(合同总额的10%)合同成立。乙方提供总平面规划图、工艺流程图、消防管系图、土建基础图再支付5.6万元(合同总额的20%),乙方提供其余全部图纸再支付8.4万元(合同总额的30%),安装调试完毕支付2.8万元(合同总额的10%),开车生产并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款5.6万元(合同总额的20%),项目投产后,售后服务到期付清余款2.8万元(合同总额的10%)。后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2000元,剩余112000元,经原告催要,拒不支付,故原告主张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112000元,并支付利息88000元。
同时查明,本案涉及的合同标的项目图纸,分两部分进行施工:一期由山东蒙阴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于2010年4月23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二期项目由原告进行施工,同时原告于2011年8月6日与青岛南方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青岛南方国能二期工程设备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因青岛南方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原告诉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款。2016年9月29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即民初字第7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南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本院释明质量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南方公司也不申请鉴定,因此对被告南方公司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的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后该案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双方达成工程款的调解意见。综上,二期工程质量问题自2016年9月29日已确定,故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另查明,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被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注销,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明细、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原告与被告子公司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为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沼气项目全套施工图,图纸施工后,2016年9月29日,二期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故,至原告提起诉讼2019年7月31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因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被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注销,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注销的公司,应对被申请注销的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应承担原告利息损失,但利息计算应以112000元为基数,支付2016年9月2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12000元及利息(以112000元为基数,支付2016年9月2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尊文
人民陪审员 龚佃进
人民陪审员 包培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王永花
书 记 员 查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