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吉宇蛋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8财保214号
申请人: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北段110号。
法定代表人:类成明,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吉宇蛋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双丰路向东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郇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吉宇蛋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吉宇蛋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吉宇蛋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婷
书记员石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