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
法定代表人:彭建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类成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政,蒙阴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因***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民初3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应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本案接受图纸所在地在其住所地,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工程施工,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方昭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