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旭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7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
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武,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工业园汶河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类成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端政,山东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与上诉人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株洲南华工业成套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诉求上诉人支付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因此形成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涉案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除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管辖外,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8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宏
审判员 徐天威
审判员 杨海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