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3270号
原告:甘肃东方百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周庄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工业园汶河三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类成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东方百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东方百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方百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甘肃东方百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