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23执恢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3142371XF。
法定代表人:李俊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253235。
法定代表人:刘一骏,该公司总经理。
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终2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89179.04元并发放后,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23民终2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仍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