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会力安全门经营部、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8908号
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会力安全门经营部,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中路527号。
经营者:郭会力。
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千旺,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会力安全门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会力安全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2元,撤诉减半收取5346元,由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会力安全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