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81民初1456号
原告:忻州豪德汇通物流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营业场所:忻州原平永康北路与平安大街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063434148K。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
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253235。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忻州豪德汇通物流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忻州豪德汇通物流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忻州豪德汇通物流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忻州豪德汇通物流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9元,减半收取计8144.5元,由原告忻州豪德汇通物流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