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96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组织机构代码为MJ893263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1235-B。
法定代表人:于卫星。
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1902X)。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社区林家工业区**楼第**iv>
破产管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9218220)。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滨汐路**iv>
破产管理人: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献诚,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陈德荣,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张雪云,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李献诚、陈德荣、张雪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李献诚、陈德荣、张雪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塑料行业协会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