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213民初2077号
原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公司)与被告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杰、王梦贤,被告嘉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东能公司主张的2017年11月30日的应收嘉澳公司款项6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东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东能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设立,被告嘉澳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设立,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德荣,被告系原告的全资子公司。自2013年至2018年,原、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2018年11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茂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东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19年2月15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嘉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原告东能公司向被告嘉澳公司申报债权17332812.06元,2020年3月6日,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债权审查结果确认书,确认13279743.03元普通债权(其中66000元系原告东能公司未申报的债权),对于原告东能公司申报的其他债权不予确认。
一、确认原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53元,减半收取19876.50元,由原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91.50元,由被告宁波嘉澳之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叶伟巍
法官助理毛玉萍 书记员邬焱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