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奥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4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奥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3353963)。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61-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1902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社区林家工业区2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奥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奥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款50979.76元及利息。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四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懿宗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