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1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朗东路**中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17811479。
法定代表人:黄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湾木棉山填海区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811510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骏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湾花园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上诉费2372元,并告知其应于接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书于2018年9月8日送达***。***于2018年9月18日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无申请司法救助,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前述所援引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