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423执保51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610792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寻乌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鸿安小区29栋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865Y45A。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寻乌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中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06747815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寻乌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寻乌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寻乌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寻乌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